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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鑫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鑫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鑫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曹忠鑫,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鑫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鑫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遂宁市英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有到期债权86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鑫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遂宁市英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8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