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薛永金与王小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06号原告:薛永金,农民。被告:王小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金与被告王小华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永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薛永金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金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