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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均与被执行人汤纪勇、庄国余、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均,汤纪勇,庄国余,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均,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汤纪勇,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执行人:庄国余,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玉均与被执行人汤纪勇、庄国余、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玉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庄国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玉均赔偿款计人民币51066元。经查,被执行人庄国余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只有砖混结���楼房可供执行,现已查封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代理审判员  刘 渊审 判 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