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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某、郑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郑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已于2015年3月27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郑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元整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饶路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