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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沙开祥与被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沙开祥,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杨均、许玉良,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曾焕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卫、丁汪云,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开祥诉被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开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开祥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沙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9.50元,由原告沙开祥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许维江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