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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渝诉被告李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张渝,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0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李逸,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1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渝诉被告李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渝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渝承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