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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与李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李传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645号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中连乡全球村。法定代表人谢原友,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美。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与被告李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苏备峰、被告李传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诉称:原、被告存在长期的煤炭购销关系。2011年12月,原告赊购一定数量的煤给被告李传美。2012年1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传美尚欠煤款35万元。当日,被告李传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传美一直没有支付所欠煤款。特起诉前来,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李传美支付购煤款35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8日起至煤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美辩称:其欠原告煤款是事实,但数额没有35万元,只有几万元。因被告李传美将在原告处购买的煤卖出去后,买方兴娄经贸有限公司尚欠其煤款未支付,现没有能力支付所欠原告的煤款。且原告尚有运费没有支付给其儿子,应予核减。原告的煤矿开采造成了被告房屋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李传美在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处购煤。2012年1月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李传美尚欠原告煤款35万元。被告李传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的内容为:“今欠到叁拾伍万元整,欠款用途说明:12月煤款。欠款人李传美。”后被告李传美一直未偿还上述欠款。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传美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有异议,其称欠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要求鉴定。但被告李传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传美在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处购煤,原告已将煤交付给被告李传美,被告李传美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李传美尚欠原告35万元购煤款,并有欠条为证,理应偿还。故对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要求被告李传美偿还35万元煤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传美辩称并未欠35万元煤款,只有几万元,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传美辩称原告采煤导致其房屋受损,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欠其儿子运费未支付,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被告李传美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传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5万元购煤款给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李传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淑娴人民陪审员  李艺妞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露茜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