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甲(又名吴某乙),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吴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张育献人民陪审员 邓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