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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甲(又名吴某乙),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吴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张育献人民陪审员  邓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