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张XX法定代理人马XX委托代理人谢XX被告吕XX委托代理人梁XX原告张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2009年5月18日生育女孩张XX,于2011年2月20日生育女孩张XX,于2013年3月6日生育男孩张志博。由于原告和被告长期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婚后因生气打架得了精神分裂症,被告对孩子和老人也不好,不理家务,也不管孩子,原、被告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原告特起诉被告。要求过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XX、张XX、男孩张志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XX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本人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离婚案件由其母亲代为立案。离婚案件属于人身关系范畴,应由其本人作出明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原告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离婚,因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