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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志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志忠。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志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1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接到唐某某举报,称其认识一个“姓朱”的男子在南山区一带贩卖毒品冰毒,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姓朱”的男子抓获。随后,唐某某打电话给“姓朱”(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的男子,称买4000元约50克的毒品冰毒,并约定在南山区丰度宾馆门口附近交易,“姓朱”的男子表示同意,并讲叫一个男子(本案被告人罗志忠)将毒品送到交易地点。2015年4月16日22时30分许,唐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丰度宾馆2l5房间等待贩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3时许,被告人罗志忠携带“姓朱”的男子给其用烟盒装着的一包毒品来到南山区丰度宾馆215房间门口,将烟盒扔到走廊地上。唐某某接到被告人罗志忠电话后,走到房间门外将4000元人民币毒资交给被告人罗志忠。被告人罗志忠拿到毒资后,告诉唐某某毒品在地上,随后离开。当被告人罗志忠离开宾馆时被民警抓获。从被告人罗志忠身上缴获毒资4000元人民币,在唐某某身上缴获用烟盒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经现场称量,重量为46.9克)。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重44.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身份资料,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志忠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志忠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志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80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罗志忠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志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赃款及疑似毒品(照片),经证人及被告人辨认,证实本案交易标的物外观。二、书证1、电话187*****913、137*****104、159********电话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证实本案证人与“姓朱”男子等人的电话联系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4000元及疑似毒品。3、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证实扣缴的疑似毒品已依法入库。4、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经过。5、身份资料、指纹卡,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三、证人证言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姓朱的男子曾经打电话说有一批便宜的冰毒问其要不要,其一般都向对方要大约三四千元的货,给其的价钱一般是80元每克。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公安机关给其提供四千元记录了编号的人民币用于交易,其用151********电话联系朱姓男子购买4千元的冰毒。其和民警前往南新路丰度宾馆215房间提前准备。23时许,其打电话给朱姓男子,他告诉其说送货的是他小弟,电话187*****913。其打电话给他让他送上来酒店房间。过了一会儿,那个小弟打电话说他到了。其走出房间拿了4000元给那个人,那人数完钱后,其问:“货呢?”那个人就指了指地下说货在那,就走了。其捡起地上的白色烟盒发现里面包着一包毒品“冰毒”。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志忠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否认贩卖毒品,后供述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其供述称,2015年4月16日早上,其从惠阳坐车去长安准备从乌沙路口坐车回老家,下车后发现身上现金被偷了。于是打电话给朋友“小猪”。“小猪”让朋友接其到一个小旅馆,一起吸食了“冰毒”,然后其跟他借钱,他就让其帮他送点“货”,事成之后给其500元作报酬。当天下午,“小猪”开车载其到深圳送货给一个姓唐的人。在车上“小猪”给了其一包用烟盒包着的冰毒,让其拿给唐哥,并且跟唐哥拿回6000元。到深圳后“小猪”在离丰度宾馆约200米的地方把其放下,让其自己过去。后来唐哥电话和其联系。其上到宾馆2楼房间门口把那包用烟盒装着的冰毒放在地上,接着打电话给告诉唐哥其到了。唐哥出来把钱交给了其,其数了一下是4000元,他说另外两千元等下给,其就指了地下那包冰毒,跟他说“货”,接着就走了。五、鉴定意见公(深)鉴(理化)字(2015)1705号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涉案毒品重44.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深公(南)刑勘(2015)050200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地点的自然状况。2、唐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唐某某辨认被告人罗志忠即与其交易毒品的男子。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度宾馆监控录像,证实案发交易现场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忠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志忠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为从犯,且其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涉案毒品的数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志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斌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