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垦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74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现住。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永胜),男,1963年9月8日出生,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嫒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