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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士雷与被告乾安县所字镇令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雷,乾安县所字镇令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刘 士 雷 与 被 告 乾 安 县 所 字 镇 令 字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刘士雷,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仙子村。被告:乾安县所字镇令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令字村,法定代表人:靖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雷与被告乾安县所字镇令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17.5元,退还原告1517.5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