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69-1号襄阳聚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聚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69-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聚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虹,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襄阳聚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虹向申请执行人襄阳聚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937.14元。但被执行人李虹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虹在银行的存款20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