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翔鹏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翔鹏,陈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0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翔鹏,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德红,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翔鹏、陈德红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2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张翔鹏、陈德红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翔鹏、陈德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翔鹏、陈德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翔鹏、陈德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翔鹏、陈德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翔鹏、陈德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