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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栾汝俭与张大伟、潍坊万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汝俭,张大伟,潍坊万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792号原告栾汝俭,居民。被告张大伟,居民。被告潍坊万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399号(金宝宾馆北)。委托代理人闫西红,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汝俭诉被告张大伟、潍坊万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汝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汝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汝俭负担。审 判 长  马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建祥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