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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徐润香,任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隆支行,任涛,徐润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181-X。负责人陈和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季,该支行巷口个贷中心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涛,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徐润香,女,198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被告徐润香、任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秋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