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陶凤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52-1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陶凤娇,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行非审字第00139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陶凤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凤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凤娇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凤娇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58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