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笫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林诉德阳市盛聚华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德阳市盛聚华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2380号原告:黄林。委托代理人:陈昌富,德阳市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洪林,德阳市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阳市盛聚华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与被告德阳市盛聚华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于2015年8月20日以“个体工商户应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撤回对被告德阳市盛聚华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黄林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