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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亚马逊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亚马逊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仲国。被告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苏苍灵。被告亚马逊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建弢。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金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被告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亚马逊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