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松松与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松松,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冯松松,男,199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郗荣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庆,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松松与被告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松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松松撤回对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