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蒲城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蒲城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商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541号原告陕西蒲城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蒲城县荆姚镇XX寨。委托代理人樊文涛,陕西省蒲城县党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某某,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XX村六组。委托代理人XX,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蒲城某某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蒲城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蒲城某某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蒲城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蒲城某某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根锁人民陪审员 石刚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