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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郝伟洲诉李红艳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伟洲,李红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952号原告郝伟洲,男,汉族,城镇居民馆。被告李红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伟洲与被告李红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伟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德强人民陪审员  秦盛美人民陪审员  卢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文君—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