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郝伟洲诉李红艳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伟洲,李红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952号原告郝伟洲,男,汉族,城镇居民馆。被告李红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伟洲与被告李红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伟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德强人民陪审员 秦盛美人民陪审员 卢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文君—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