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信宜、王信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5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志忠,该行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信宜,农民。被执行人王信水,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信宜、王信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滨开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查找,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滨开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