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群力,男,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4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孝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