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尚小玲与新市区天津北路成品美业化妆品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小玲,新市区天津北路诚品美业化妆品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454号原告:尚小玲。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市区天津北路诚品美业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小区10栋1单元2605室。经营者:冯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尚小玲诉被告新市区天津北路诚品美业化妆品商行劳动争议一案,被告新市区天津北路诚品美业化妆品商行、原告尚小玲均不服乌高(新)劳仲[2015]第220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尚小玲的诉讼请求需与被告新市区天津北路诚品美业化妆品商行的诉讼请求并案处理,原告尚小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