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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田中银与郑成现、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银,郑成现,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宋诗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12号原告田中银。委托代理人杨庆龙,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成现。被告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鲁南汽车城(D3厅)。负责人王京法,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学军、李轲,该公司职工。被告宋诗平。委托代理人王公刚、李天剑,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骞,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田中银与被告郑成现、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宋诗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85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中银撤回对被告郑成现、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宋诗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中银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明君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