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庆安与候海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44号原告:张庆安,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候海英,女,1982年5月1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安诉被告候海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安于2015年8月20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安撤回对被告候海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家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