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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民一初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程家荣与韩和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荣,韩和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怀民一初字第02959号原告程家荣,女,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韩和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原被告经过协商,被告愿意承包原告家的罗圈坟工程,造价14000元。原告当日交定金1000元,并约定施工完毕付清余款。2014年11月、2015年1月,被告收取5000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5月完工,如不完工退还6000元,但其至今未完工。请求判决被告返还6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家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程家荣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同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