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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发明与被告刘俊超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发明,刘俊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76号原告蒋发明,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俊超,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发明与被告刘俊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向原告蒋发明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1480元,但至今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缴纳诉讼费等申请。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发明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玉红人民陪审员  杜咸伟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