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发明与被告刘俊超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发明,刘俊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76号原告蒋发明,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俊超,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发明与被告刘俊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向原告蒋发明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1480元,但至今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缴纳诉讼费等申请。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发明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玉红人民陪审员 杜咸伟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