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沈某。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