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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沈某。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