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立春与楚晨光、刘淑会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春,楚晨光,刘淑会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李立春,农民。被告:楚晨光,农民。被告:刘淑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春与被告楚晨光、刘淑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立春负担。审 判 长 鲁素敏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