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郁春美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春美,郑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金行初字第185号原告郁春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关保,男,汉族,系原告配偶。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沈庆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凯、王映童,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郁春美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郁春美及委托代理人吴关保,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凯、王映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告寄出信息公开申请书(挂号信编码:XA34747638241),被告至今没有做出任何答复,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请求判决被告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中国邮政国内邮政回执(编号:XA34747638241);2、受案登记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被告辩称:一、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单号为:XA34747637941的挂号信凭证,经查询是邮寄的挂号信,但原告未提交其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郁春美曾经要求过郑州市公安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二、原告提交法院的,即原告诉状中所称单号为:XA34747638241的挂号信,经查询该挂号信追踪单显示,2015年3月1日上午10时56分,桐柏路邮局妥投,签收人:郁春美本人。该信件系郁春美本人签收的信件,并非原告向郑州市公安局邮寄的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XA34747638241的挂号信查询单;2、编号为XA34747637941的挂号信查询单。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作出以下分析、认定:一、原告提供的证据2、3可以证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投递的编号为XA34747637941及编号为XA34747638241的信件的投递情况,本院均予以采信。二、原告提供的编号为XA34747638241的回执片,被告认为是原告本人签收的信件,并非原告向郑州市公安局邮寄的信件。本院依职权向邮政服务部门作出调查查明:本案中编号为XA34747638241的国内邮政回执片(即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是编号为XA34747637941的挂号信在交寄时同时寄出的回执片,且编号(XA34747638241)在寄件人交寄时已贴在回执片上。在原告寄出的编号为XA34747637941的挂号信妥投后,由邮政工作人员将此回执片寄给寄件人。即编号为XA34747638241的国内邮政回执片是邮局寄给寄件人的一个凭证,与寄件人寄给收件人的信上的编号无任何联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告寄出编号为XA34747637941的挂号信申请信息公开,同时办理了回执业务,邮局将编号为XA34747638241的国内邮政回执片和原告的信件(编号为XA34747637941的挂号信)一同寄出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收到编号为XA34747637941的挂号信,并在编号为XA34747638241的国内邮政回执片上加盖收发章。2015年2月28日邮政工作人员将此编号为XA34747638241的国内邮政回执片寄回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妥投,由郁春美本人收。庭审中,本院向原告释明信件的投递情况,并询问原告是否变更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坚持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原告认为的,其以编号XA34747638241挂号信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并不存在,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实际寄出的为编号XA34747637941的挂号信申请信息公开,原告仍可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郁春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野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雯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