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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大刘庄村王庄。委托代理人韩书庆、张忠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法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现原、被告双方已和好,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恒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