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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俤与被执行人陈宝贵、陈宗其、郑国利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俤,陈宝贵,陈宗其,郑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俤,男,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陈宝贵,男,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陈宗其,男,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郑国利,男,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陈玉俤与陈宝贵、陈宗其、郑国利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4)厦海法事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均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及船舶,本院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上述查询及调查的具体情况以“执行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宝贵、陈宗其、郑国利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事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郑秉物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