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谢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史德镇唐家村。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勉阳镇东风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谢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案件剩余款27260.06元。现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谢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2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放弃执行。该款22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咸民终字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