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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皮昌良物业管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710号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波,系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振鹏,男,系该公司职工,家住文山市(特别授权)。被告皮昌良,男,家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期间,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皮昌良联系不到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录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文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