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淑华诉与陈晨、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陈晨,刘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437号原告:刘淑华。被告:陈晨。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陈晨、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淑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淑华承担。审判员 邢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