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自明诉林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韩自明,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方洪林,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龙东,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自明诉被告林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韩自明负担。审判长郑群人民陪审员林光英人民陪审员薛由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