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林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