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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林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