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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志龙与马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龙,马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如林。上诉人王志龙因与被上诉人马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尼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志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志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彭红梅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