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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睿诉卫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睿,卫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12-2号原告:朱睿,男。被告:卫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睿诉被告卫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朱睿负担。审 判 长  潘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