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节能晶和照明与安徽超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安徽超能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10号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友飞,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徽超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大厦A幢409室。法定代表人:曹良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超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应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