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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瑞礼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瑞礼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4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组织机构代码68894439-1。法定代表人翁健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云、XX光,系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2号。法定代表人吴宪强。被告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2号。法定代表人何瑞礼。委托代理人黄春燕,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何瑞礼,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2015)綦法民初字第05529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小贷公司)与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鑫公司)、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礼公司)、何瑞礼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何瑞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被告何瑞礼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重庆天地雍江艺庭二期14栋17楼2号为由,认为该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4年9月17日,由原告信诚小贷公司作为贷款人(作为甲方),被告赛鑫公司作为借款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信诚小贷(2014)年借字第XXXX号】。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于流动资金,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二条、借款期限二个月,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第十七条、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下三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争议的条款:(一)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采用简易仲裁程序进行审理;(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申请仲裁;(三)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由原告信诚小贷公司作为债权人(作为甲方),被告瑞礼公司作为保证人(作为乙方),被告赛鑫公司作为借款人(作为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公保字第00XX-X号)。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第一条、乙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金额大写)分别为:人民币贷款壹仟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第二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由原告信诚小贷公司作为债权人(作为甲方),被告何瑞礼作为保证人(作为乙方),被告赛鑫公司作为借款人(作为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公保字第00XX-X号)。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第一条、乙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金额大写)分别为:人民币贷款壹仟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第二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7月9日,原告信诚小贷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被告赛鑫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从2015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赛鑫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何瑞礼、瑞礼公司对赛鑫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何瑞礼随即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信诚小贷公司与被告赛鑫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瑞礼公司、何瑞礼分别所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向甲方(信诚小贷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信诚小贷公司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瑞礼对(2015)綦法民初字第05529号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被告何瑞礼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