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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韦朝光与韦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韦朝光。被执行人韦文亮。本院在执行韦朝光申请执行韦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韦文亮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