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修成,伍成伦、黄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代伦,伍修成,黄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38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代伦,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伍修成,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黄忠兰,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代伦、伍修成、黄忠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