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郭付林、昝巧爱等与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林,昝巧爱,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魏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郭付林。原告昝巧爱,系郭付林妻子。被告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该局局长。原告郭付林、昝巧爱不服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4)W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付林、昝巧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林、昝巧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胜 涛审 判 员 胡 鸣 潇人民陪审员 ��李东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