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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郭培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李伟。被告郭培井(郭培景)。原告李伟与被告郭培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润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培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诉称:被告承揽铁皮保温工程,原告在2010年和2012年随被告施工时,被告共欠原告人工费1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拒不还款。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5000元。被告郭培景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伟为被告郭培景提供劳务,2010年11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款10000元,2012年1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款5000元。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5000元,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二份(由被告郭培景出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郭培景拖欠原告李伟劳动报酬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培井(郭培景)偿还原告李伟劳动报酬款1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郭培景郭培井(郭培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史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