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1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奈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小学文化。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玉华、张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与奈曼旗某镇居民张某甲系朋友关系。张某甲从马某某处承包了一个果园。2014年10月,张某甲将果园周围的部分杨树卖给张某某,约定由张某某办理采伐证,同时还将果园周围的被大雪压断和生虫子的杨树送给了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申请办理了蓄积15立方米、采伐树木180株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11月14日至17日间,被告人张某某持该证在果园周围的林地内采伐杨树562株,林木蓄积为40.3516立方米,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25.3516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马某某、赵某某、丁某某、马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木蓄积测算,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为23.415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沿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