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612号原告戈某。委托代理人朱学慧,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学慧、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戈某诉称,2011年7月,我与被告经邻居(系被告的表伯伯)介绍认识,相处半年于××××年××月××日结婚。现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我们婚后初期感情尚可,我随被告到北京打工一起生活,期间由于条件简陋的原因,造成我身体生病,患有腰腿痛,疼痛难忍,2012年11月被告将我送回娘家,一走了之。我父亲无奈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9日带我到张家口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医学上没有好的医疗办法,就找民间祖传方法医治,时间过了一年多,花了3万多元,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但没有得到被告的问候和经济上的支持。对此,我内心十分难受,也没有勇气向朋友述说,自己郁闷在内心,曾几次向被告提出,但均得不到被告的半点安慰,我生气憋闷,造成精神抑郁,2013年8月在北京永安中医院花去2万多元,精神状态好转,但得到的被告还是不闻不问,曾用莫须有的理由将我赶出家门,分居近两年没有安慰,我才明白我们的婚姻根本是没有必要维持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裁决。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实,都是假的,纯属虚构。我对原告很好,我不离婚,假如原告执意要离,就让原告把我给她花的钱全部退回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主张其生病后,被告对其不闻不问,不给生活费,并将其赶出家门,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只要彼此多沟通、增强理解与信任,是能和好如初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