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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徐永胜、姜淑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徐永胜,姜淑荣,赵晓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告徐永胜。被告姜淑荣。被告赵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永胜、姜淑荣、赵晓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彩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雅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